管轄權是指國家或法院在法律上對特定人、物或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和權力。
管轄權可以分爲以下幾種類型:
屬地管轄權。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進行管轄的權利。
屬人管轄權。指國家對其公民進行的管轄。
保護性管轄權。國家對外國人在其領域外對該國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侵害的行爲進行管轄的權利。
普遍性管轄權。指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犯罪地點,都有權進行管轄。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纔有管轄權:
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
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