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行爲是指故意折磨、摧殘他人,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損害的行爲。這種行爲可以通過積極的作爲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療等表現,也可以是以消極的不作爲形式出現,例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喫飽飯、不給穿暖衣等。
虐待行爲的構成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行爲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即這種虐待行爲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性的。此外,虐待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情節惡劣通常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等情況,被害人如果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則更容易被認定爲情節惡劣。
虐待行爲不僅限於家庭內部,也可以包括對任何人的虐待,如身體虐待、情緒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