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是指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採取的事後補救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的目的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因行政行爲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它也是對行政機關行爲的監督和制約,確保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救濟的種類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各有其特點和適用範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救濟方式。行政救濟的意義在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法治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
行政救濟是法律救濟的一種,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救濟包括行政機關係統內部救濟和司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制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等。狹義的行政救濟則專指由行政機關提供的救濟途徑。行政救濟是行政法的基本制度,體現了有權力必有救濟的原則,法律上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平等關係賴此實現。
行政救濟必須具備兩種基本功能:權利救濟功能和監督制約功能。它包括的各種事後法律手段與措施所構成的補救制度,旨在排除行政行爲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