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內閣制,也稱爲“議會內閣制”,是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其中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
在責任內閣制下,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和立法權合併,政府(內閣)需要對議會負責。這種制度基於責任政府的原則,不僅要求個別閣員對議會負責,而且整個內閣也需要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個內閣表示不信任,那麼該位閣員或內閣就需要辭職。
在實行責任內閣制的國家中,內閣通常由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首相和內閣成員通常是議會的成員。如果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內閣必須集體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並通過新選舉產生的議會來決定內閣的去留。
責任內閣制首先在18世紀的英國出現,是議會主權原則的體現。與總統制國家不同,在責任內閣制下,總統或國王通常只是形式上的國家元首,主要負責禮儀性事務,而實際行政權力掌握在內閣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