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契約是指政府方和民間資本依法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及PPP項目所訂立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其主要目的是在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的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契約約定合理的主張權利,妥善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
PPP契約的特點包括:
PPP契約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並不是一個單一的契約。PPP契約應分為主契約和從契約。主契約是指政府一方,社會資本運營公司作為另一方,就具體項目合作簽訂的確定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這個協定本質上是一個合作協定,是就項目的融資、設計、施工建設、運營管理與維護、收益回報等做出的安排。
契約必須體現的基本價值觀即合作雙方或多方是平等的主體。政府合作的目的是過效率的提供公共產品,實現社會目標,它本身不是實現盈利目標。社會資本合作的目的是協助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以自己的資本、管理運營等投入,實現私人的盈利目標。
社會資本方在契約約定的運營期間內代表政府方使用 PPP 項目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社會資本方在契約約定的期間內就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