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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回原因

仲裁撤回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沒有仲裁協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定,那麼仲裁庭就沒有管轄權。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如果仲裁裁決涉及的問題超出了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相應的許可權來處理這個案件,那麼這個裁決可能是無效的。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如果仲裁庭的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仲裁程式存在嚴重缺陷,這可能會影響裁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如果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虛假的,那麼這個裁決的基礎就不穩定。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隱瞞了關鍵證據,這可能會影響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判斷。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如果仲裁員在處理案件時有不正當行為,比如收受賄賂、偏袒一方或者故意作出錯誤的裁決,那麼當事人可能會要求撤回仲裁。

以上是仲裁撤回的常見原因,具體情況可能因案件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