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克塔制,源自阿拉伯語「Ikta」,意為「報酬」或「分割」,是一種封建土地制度,主要存在於阿拉伯-伊斯蘭國家。這一制度最初出現在四大哈里發時期,特別是在7世紀末的倭馬亞王朝時期,到了10世紀中期,這種制度開始盛行。在伊克塔制下,統治者(如哈里發或蘇丹)將一些國有土地或地區的稅收權授予行政和軍事官員,作為其服務或軍役的報酬。
受封者(被稱為穆克塔)通常只有土地的徵稅權,而沒有所有權和行政管理權,他們一般不住在封地,而是委託代理人管理。這種制度規定受封者有權向農民徵收賦稅,但這些土地並不允許世襲,土地在受封者死後需歸還給國家。
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當中央政權衰弱時,伊克塔制逐漸轉變為世襲領地,並最終轉為私有制。伊克塔制在西歐的采邑制和拜占庭的普洛尼亞制中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明顯差異,如在伊克塔制下,封建主沒有行政管理權,且權力歸國家所有。
伊克塔制在塞爾柱帝國和蒙古統治時期仍繼續存在,也在中亞、印度等地的伊斯蘭教國家中流行。這種制度是伊斯蘭世界封建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標誌著從直接的國家控制向封建土地制度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