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職工 帶薪年休假 條例》的 規定, 職工的休假年限如下:
累 計工作已 滿一年不 滿 十年的 職工,年休假 為五天。
累 計工作已 滿 十年不 滿二 十年的 職工,年休假 為十天。
累 計工作已 滿二 十年的 職工,年休假 為十五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 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如果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 數 多於年休假天 數,或者累 計工作 滿一年不 滿 十年的 職工 請病假累 計 兩個月以上,累 計工作 滿 十年不 滿二 十年的 職工 請病假累 計 三個月以上,累 計工作 滿二 十年的 職工 請病假累 計 四個月以上, 這些情 況下 職工不享受 當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 一個年度 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如果 單位因生 產、工作特 點 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 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一個年度安排,但 應徵得 職工本人同意。 對於 職工 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 數, 單位 應 當按照 該 職工日工 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 資 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