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管理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他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託活動,適用相關法律。
信託的設立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如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等。書面檔案應當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等事項。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信託當事人進行信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