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是指勞動者停止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無須爲勞動者發放工資,但保留職位並繳納社保。這種做法實質上是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通過簽訂合同來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的相互權利和義務。停薪留職的合同通常適用於原固定工,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期間勞動者不再在原單位工作,但保留原身份,原單位停止發放工資。勞動者在從事其他工作時,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停薪留職期滿後,勞動者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職責。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中並沒有停薪留職的概念,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如工傷期間,勞動者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薪留職的做法在20世紀80年代由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勞動人事部出臺相關通知規定,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相關政策有所調整,如1995年勞動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停薪留職期滿後,勞動者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應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