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有兩種含義: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爲的書面文件。收到法院傳票通常表示被告已被原告起訴,應該按時出庭答辯。如果答辯人選擇對法庭傳票不做任何回應,法庭可能會下達缺席判決,答辯人則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此外,隨傳票一起送達的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時間傳票、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風險提示等相關文件。
會計傳票:在會計工作中,傳票是記賬憑證的同義語,也可以理解爲記帳憑證的原始憑證,相當於我們平時所說的收條和欠條。有現金收入傳票、現金支出傳票和轉賬傳票等。當銀行的會計憑證作爲記賬憑證使用的時候,要在銀行內部進行傳遞,因此記賬憑證又稱作“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