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主要有兩種含義:
在專利法領域,專利優先權指的是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爲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
在更廣泛的法律領域,優先權是指法律上基於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優先權並非單獨存在的一類權利,而僅是對某些權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強。其性質仍未完全脫離其所強化的權利本身的性質。例如,訴訟費用、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受僱人員的工資和各種補貼、補償金、稅收、各種保險費等都可以享有優先權。
此外,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爲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箇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後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爲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