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官制系 統具有其 獨特性,主要 體 現在中央政 權和地方行政 兩個方面。
在中央,最高行政 機 構是中 書省,其 長官 為中 書令和左右丞相。中 書令在中 書省 長官中居 於首位, 負 責 統 領六部 並主持全 國政 務, 類 似於明清 時期的 內 閣首 輔。左右丞相 協助中 書令 處理省 務, 當中 書令缺位 時,右丞相 會 總 領省事。中 書省下 設有平章政事、右丞、左丞、 參知政事等 職位,分 別 負 責不同的政 務 領域。
元代的中央政府 還 設有 樞密院, 負 責 軍事和 邊防事 務, 包括 宮禁宿 衛、 邊庭 軍翼、征 討戍守等。此外, 還有御史台, 負 責 監察百官, 確保政府官 員遵守法律和履行 職 責。
在地方行政方面,元代 實行行省制度,行省的 長官 為丞相, 負 責一省的 軍政 財大 權。行省之下 設有平章、左右丞、 參知政事等 職位,以及郎中、 員外郎、都事等各 級官 員。元代的地方行政 結 構分 為省、路、府(州)、 縣四 級,其中路的行政 機 關 為路 總管府, 設有 達 魯花赤、 總管和同知等 職位, 達 魯花赤通常由蒙古人 擔任, 負 責 監 視官 員。
元代的官制 還包含了一些特殊的 機 構和 職位,如大宗正府, 負 責管理皇 親 國戚和蒙古及色目人 貴族的宗族事 務;宣政院,主要 負 責 處理藩 屬 國的事 務。
總 體 來看,元代的官制既保留了蒙古部落制的特色,也融合了 漢人官僚制的元素,形成了一套 獨特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