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孩子撫養權的決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
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
如有特殊情況,父親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撫養權,例如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情況。
已滿兩周歲的孩子:
父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撫養權。
如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考慮的因素包括父母的撫養能力、子女的生活環境變化、子女的健康和教育需求等。
八周歲以上的孩子:
應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法院會考慮子女的意見和感受。
特殊情況:
如果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這可以作為優先考慮的條件。
撫養權的變更:
在特定情況下,父母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如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傷殘無法繼續撫養子女,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等。
綜上所述,撫養權的決定不僅依據孩子的年齡,還需考慮孩子的健康、教育需求以及父母的撫養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將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