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處分是由法定權限的機關作出的行爲,是一種內部行爲,其對象是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的公務員。這些處分是因公務員違法違紀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旨在教育、監督和約束公務員。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處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且在受處分期間,公務員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特別是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他們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處分的期限也有明確規定,例如警告的處分期爲六個月,記過爲十二個月,記大過爲十八個月,而降級和撤職的處分期爲二十四個月。
如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表現良好並符合相關條件,他們可以解除處分並恢復相應的權益。但是,如果受到開除處分,則可能無法恢復原級別和職務。如果公職人員犯罪並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則不計算工齡並取消原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