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面臨倒閉時,應遵循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成立清算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處理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員工安置與補償:勞動者需要辦理工作交接,並辦理保險減員手續。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出具離職證明,並在終止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程序:公司需在報紙媒體上登報公示,宣告公司即將註銷。然後辦理公司註銷備案,註銷營業執照。同時,註銷公司的國、地稅,社保賬號,銀行基本戶等其他賬戶。
破產管理:如果公司進入法定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所有資產、債權債務均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管理人將處置資產,用破產財產償還債務,並按債權比例清償。
對外民事行爲:在清算期間,對外一切民事行爲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清算組負責催收債權,以平衡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以上步驟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確保合法合規地進行公司倒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