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提交申請書。失票人應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申請書需包含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法院受理並發出公告。法院收到申請後,將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請符合條件,將予以受理。法院需在受理後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於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票據付款日後15日。
權利申報。在公示催告期間,如果票據流入他人之手,他人可以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有人申報權利,法院將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提交除權判決申請。如果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申請人可以在公告期滿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遞交除權判決申請。
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並公告。法院收到除權判決申請後,將作出除權判決。判決書公告後,申請人可以憑藉除權判決向付款行要求付款。
以上步驟完成後,公示催告程式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