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公證時,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身份證明材料:
自然人:身份證、戶口本;已離境的,應提供護照或有效的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其他組織: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
授權委託書和相關證明:
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的,應提供有效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特殊情況下,如遺囑、贈與、生存狀況、委託、聲明、保證、監護等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爲辦理。
公證申請表:
自然人:提供《民事公證申請表》。
法人:提供《經濟公證申請表》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書》。
申請公證的文書:如合同、協議書等。
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和發票等。
特殊情況下的其他材料:如結婚證、出生證、畢業證書等,根據具體的公證種類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在準備好上述材料後,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並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如果公證事項涉及財產關係,公證員會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並詢問當事人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