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 」 應 該填 寫本人出生的 實 際地 點,具 體到城市 應填 寫至 區或不 設 區的市, 農村 則填 寫至 鄉、 鎮, 並且要冠以省、自治 區、直 轄市的名 稱或通用 簡 稱。例如,如果某人出生在山 東省 煙臺市福山 區, 則 應填 寫 為 「山 東省 煙臺市福山 區 」。 對於 棄 嬰,如果出生地不 詳, 應以 發 現地或收 養人、收 養 機 構所在地作 為其出生地。
「出生地 」 應 該填 寫本人出生的 實 際地 點,具 體到城市 應填 寫至 區或不 設 區的市, 農村 則填 寫至 鄉、 鎮, 並且要冠以省、自治 區、直 轄市的名 稱或通用 簡 稱。例如,如果某人出生在山 東省 煙臺市福山 區, 則 應填 寫 為 「山 東省 煙臺市福山 區 」。 對於 棄 嬰,如果出生地不 詳, 應以 發 現地或收 養人、收 養 機 構所在地作 為其出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