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遵循以下步驟和條件:
立案條件。首先,必須有犯罪事實的存在,即客觀上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或處於預備狀態。其次,需要有足夠的事實材料來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雖然在這一階段,證據要求尚未達到能夠確定所有案件細節的程度,但必須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確已發生。最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依法應當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過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犯罪事實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決定立案;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則不予立案。
立案材料的處理。如果決定立案,承辦人將填寫《立案報告表》,由主管負責人批準後交由偵查部門開始偵查。對於不立案的決定,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或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覆核。
此外,對於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將通知公安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