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的審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階段:
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確定承辦法官,法官會審查案件材料,並可能提審被告人以了解基本案情。
開庭。法院決定開庭審判,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開庭時,審判長會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迴避等。
法庭調查。在這一階段,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及辯護人有權對證據進行質證。
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辯論。
被告人最後陳述。在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合議庭評議與宣判。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法官會進行合議庭審議並最終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並送達判決書。
此外,整個法庭審判過程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並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審判過程可能還會包括休庭調查等其他階段,具體流程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地法律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