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溯期,也稱為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法定最高刑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訴時效期限如下: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特殊情況下,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