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謙抑性,又稱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制定和適用刑法過程中應遵循的一種內在特點和原則,其核心是儘可能少地使用刑罰,以最小支出獲取最大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的謙抑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尊重人權。在運用刑法時,必須尊重人權,包括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自由和尊嚴。刑法的實施不得超越合法界限,避免侵犯人權。
限制權力。刑法作爲一種行使權力的工具,必須受到約束和制約。刑法的制定和適用應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正義性,確保權力的分立和民主法治原則。
保護個人尊嚴。每個人都應被視爲獨立、有尊嚴的個體。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的尊嚴和自由。在刑法的制定和適用過程中,應重視刑罰的人文性和人權保障。
當其他法律足以抑制違法行爲或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應將其規定爲犯罪;當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犯罪行爲時,就不應使用較重的制裁方法。這種迫不得已性強調,只有在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可以代替刑罰時,才能將某種行爲設定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