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具體內容如下: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語言、文字等。侮辱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且針對的是特定的人。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誹謗罪:故意捏造事實並公然散播,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事實並散播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誹謗罪。誹謗針對的也必須是特定的人。如果只是捏造事實私下議論或散播客觀事實,不構成誹謗罪。
處理方式:侮辱罪和誹謗罪一般是告訴才處理的,即被害人提起訴訟才會處理。但是,如果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除外。
網路侮辱誹謗: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侮辱罪和誹謗罪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提供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以上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關於侮辱罪和誹謗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