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協會的條件通常包括:
會員數量。需要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如果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規範的名稱和組織機構。協會必須擁有一個規範的名字,標明所屬行業和活動地域,同時需要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固定的住所。協會需要有一個固定的地址。
專職工作人員。必須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資產和經費來源。需要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以及規定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全國性的社會團體需要有不低於10萬元的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需要有不低於3萬元的活動資金。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需要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不同地區和類型的協會在成立條件上可能有所差異,具體要求還需根據當地相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