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主要指終局判決中對訴訟標的的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通常限於判決主文中所作的判斷,即判決書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斷具有既判力,而判決理由通常被認為沒有既判力,但存在例外情況。原則上,既判力只對提出請求及相對的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於與訴訟標的無關的案外人通常沒有拘束力。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死亡或法人合併、分立等,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可能會擴張至權利義務的承受人。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也受訴訟標的理論的影響,不同理論可能導致對既判力客觀範圍的不同理解。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主要指終局判決中對訴訟標的的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通常限於判決主文中所作的判斷,即判決書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斷具有既判力,而判決理由通常被認為沒有既判力,但存在例外情況。原則上,既判力只對提出請求及相對的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於與訴訟標的無關的案外人通常沒有拘束力。在特定情況下,如當事人死亡或法人合併、分立等,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可能會擴張至權利義務的承受人。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也受訴訟標的理論的影響,不同理論可能導致對既判力客觀範圍的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