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原告應當向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方便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執行,同時也能有效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
對於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麼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該案件。
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同一訴訟中有多個被告,且他們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轄區內,那麼這些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這些規定明確了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適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