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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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繼承人

台灣地區,繼承人的順序和份額規定如下: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是第三順序繼承人。

祖父母是第四順序繼承人。

當繼承人為同一順序時,遺產應平均繼承。當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份額比例如下:

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繼承。

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如果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僅有配偶繼承時,應由其繼承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