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審理是一種法律制度,指的是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與陪審員組成一箇審理案件的組織,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這種審理方式通常用於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意見分歧,通常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作出判決後,所有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包括少數人的意見,都應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簽名。
此外,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由院長或庭長臨時指定,或者由院長或庭長在參加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合議審理是一種法律制度,指的是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與陪審員組成一箇審理案件的組織,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這種審理方式通常用於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意見分歧,通常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作出判決後,所有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包括少數人的意見,都應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簽名。
此外,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由院長或庭長臨時指定,或者由院長或庭長在參加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