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回造

"回造"是唐朝納稅制度的一種,也被稱為折造變造在南北朝時期,折納已經開始實行。唐朝在武則天統治時期已在江南地區實行納布代租,中宗神龍(705~707年)以後,又以義倉之粟,變米納京師,當時稱之為變造。開元四年,停義倉變造。至二十一年,因關中糧食不足,乃用裴耀卿為相,次年為江淮以南造使,廣運江淮義倉變造米。開元二十五年,由於西北地區農業的發展與和糴的實行,關中糧儲豐富,江淮糧食漕運量得以減少。唐政府進一步調整各地折納實物的規定:關內諸州庸調資課,根據實價變粟取米送京,路遠的則就地收貯以充隨近軍糧;河南、河北應送含嘉太原等倉租米,折粟留納本州;河南、河北不通水運的州,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唐初以來,實行於江淮一帶的變造制度,進一步在關中和河南、河北推廣。同時還規定,江南諸州租並造納布。天寶四載(745)韋堅又請於江淮轉運租米,取義倉粟轉市輕貨。江淮一帶的造制度,又有了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