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嘉石」是西周的一種刑罰制度。主要針對那些有罪過但不足以判處徒刑的人。這種制度要求有罪過的人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一種刻有文理的美石)旁邊坐一定的時間進行反省。這段時間的長短以及隨後服勞役的期限,會根據犯罪的輕重而有所不同。勞役期滿後,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負責人擔保釋放回家。
「坐嘉石」的時間和隨後的勞役期限根據罪過的輕重而定,例如重罪可能要求在嘉石上坐十三日並罰服一年的勞役,而較輕的罪行坐七日,罰服七個月的勞役;更輕的罪行坐五日,罰服五個月的勞役;最輕的罪行坐三日,罰服三個月的勞役。這種制度旨在通過感化和勞動改造幫助罪犯改過自新,不同於更為嚴厲的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