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費用的收取標準如下:
對於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案件,每件繳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繳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繳納。
執行費的計算方式是按照超額累進比例收繳,這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相似。例如,以執行金額爲900萬元爲例,計算執行費的步驟如下:
1萬元以內部分,直接計50元。
大於1萬小於50萬部分,49萬乘以1.5%,即7350元。
大於50萬小於500萬部分,450萬乘以1%,即45000元。
大於500萬小於1000萬部分,400萬乘以0.5%,即20000元。
將上述各部分相加,即50+7350+45000+20000=65785元。因此,執行金額爲900萬元的案件需要向法院繳納執行費65785元。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在執行款中優先支付。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