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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什麼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此外,該條款還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一立法是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重要體現,旨在強化對國家安全的維護,確保「一國兩制」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這也是應對內外環境深刻變化的迫切要求,通過立法可以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確保香港的長治久安。此外,完成這一立法還是落實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應有之義,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立法並不會損害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和高度自治地位,相反,它將有助於完善香港特區的法律體系,提升香港特區應對內外安全威脅的能力,進一步鞏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