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於2014年發布的《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市人口的劃分標準如下:
1.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2.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至100萬以下。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至500萬以下。
4.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至1000萬以下。
5.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因此,根據上述標準,城區常住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即可被定義為特大城市。
根據國務院於2014年發布的《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市人口的劃分標準如下:
1.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2.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至100萬以下。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至500萬以下。
4.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至1000萬以下。
5.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因此,根據上述標準,城區常住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即可被定義為特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