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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刑法

失火罪是指因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失火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

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

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對於失火罪的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節較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