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法第四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這些特定情況包括: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他們在特定情況下不會被無故解除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