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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並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依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管理和監督。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採取的組織形式包括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其中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股東必須是中國公民。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在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書面合夥協定;有獨立的經營場所;有兩名以上合夥人;合夥人都必須持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且具有兩年以上的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此外,所有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在執業時,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規範執業,提升專利代理質量,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和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和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最佳化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以便於事務辦理和信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