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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改姓

小朋友改姓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和規定。以下是改姓的一般流程:

協商一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周歲,還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書面申請:需要寫更名申請,併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提交材料: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

公證: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權需要公證。

審批:到縣級戶籍版部門簽字,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後辦理。

列印新戶口本: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對於非婚生育或離婚後申請變更子女姓名的,需要提供經公證協商一致的書面申請,及離婚證、經民政部門備案的協商一致的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以上流程可能會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有所差異,建議向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諮詢具體要求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