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役制是唐朝時期的一種賦役制度,最初是租庸調製中的一部分。在這個制度下,農民每年需要繳納的「調」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即從繳納絹、綿、布、痲等實物改為直接繳納錢財。宋朝時期,差役法經歷了重要的改革。在太平興國五年,宋朝制定了差役法,但隨後發現這種制度存在負擔過重和不均的問題。王安石在實行免役法後,廢除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為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然而,元祐元年,司馬光廢除了免役法,恢復了差役制,並在五日內完成了這一改革。這一決定是在考慮到免役法實施已久,驟然廢除可能會引起社會動亂的情況下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