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後面的流程根據案件類別有所不同,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具體流程如下:
刑事案件:
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審查起訴。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審判。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民事案件: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判人員審核訴訟材料,並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法院在開庭前進行審理前的準備,之後擇期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