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赦所不原」是指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在大赦年也不會被免除罪責或減輕刑罰。
「常赦所不原」這一概念常見於古代法律體系中,作為對一般赦免制度的例外規定。這類罪行通常包括但不限於殺人、重盜、放火、毀壞墳墓、欺詐、人口販賣、故意犯罪導致人命喪失等行為。這些罪行被認為性質極為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倫理道德造成極大破壞,因此不在可赦免之列。
「常赦所不原」是指某些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在大赦年也不會被免除罪責或減輕刑罰。
「常赦所不原」這一概念常見於古代法律體系中,作為對一般赦免制度的例外規定。這類罪行通常包括但不限於殺人、重盜、放火、毀壞墳墓、欺詐、人口販賣、故意犯罪導致人命喪失等行為。這些罪行被認為性質極為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倫理道德造成極大破壞,因此不在可赦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