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押,即延長羈押期限,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內,由於案件複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延長羈押時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延押的條件和程式如下:
偵查階段: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如果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如果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一審階段:
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操作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