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它包括兩種類型:
適用於專職、兼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
適用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執業證”。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則是律師事務所依法獲准設立並執業的有效證件。它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書。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分爲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製作由司法部規定,並由司法部統一製作。在律師執業證書持證人照片處應當加蓋發證機關鋼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製作的規格式樣、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取空白執業證書,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領報告,並提交《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發放使用情況統計表》及相關登記表。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管理辦法是爲了規範和加強執業證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損毀。律師執業時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而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執業證書正本懸掛於執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於接受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