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土地補償費通常是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青苗補償標準根據不同成長期的農作物而定,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多年生的經濟林木儘量移植,如不能移植則按實際價值補償。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此外,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補償標準的具體實施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並會進行公告,充分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