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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徵稅標準如下: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月收入超過五千元的公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確定為每月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