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判斷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後果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的能力,包括認識力、預期力和表示力。意思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具有意思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能力的存在與否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態等因素具體判斷。
在法律上,意思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同。例如,即使缺乏意思能力的自然人如嬰幼兒、精神病人也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意味著他們的權利能力並不因暫時缺乏意思能力而受到影響。此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意思能力的理解和套用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法國和日本的部分學者傾向於將意思能力視為一種「天然能力」,而德國的學者則認為意思能力是法定能力的一種。
總的來說,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參與法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前提條件,其判斷需要考慮個體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態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