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的追索期限,即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三年。這一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具體來說:
1.一般情況下,應收賬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一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如果應收賬款約定了分期付款,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對於因租賃契約形成的應收賬款,應在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起訴或申請。
4.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5.在特殊情況下,如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絕付租金、暫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等,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有所不同。
6.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在有特殊情況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為防止超過訴訟時效,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應收應付賬款制度,明確應收賬款的催收機制,並保留必要的證據來支持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