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名稱要求。分公司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需冠以其從屬企業的名稱全稱,並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樣。
經營範圍要求。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註冊資本要求。由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要求。
營業場所要求。分公司需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且分公司不得與其從屬總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法律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檔案。
成立分公司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如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等。
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此外,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