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區分的原則:武裝戰鬥的各方在所有時候都將平民人口與戰鬥人員區分開,並將民用物體和軍事目標區分開。對包括戰鬥人員在內的軍事目標進行攻擊並不被禁止,相反平民人口、平民個體和民用物體絕對不能被攻擊,針對他們的直接攻擊是被禁止的。
適度的原則:針對軍事目標的攻擊將被禁止,一旦這類攻擊將可能造成意外的平民身亡、平民傷害或民用物品受損,或以上三者的組合與達成的具體直接的預期軍事優勢相比,這是過量的。這意味着對軍事目標的攻擊只有在對平民造成的可能損害將不會超過可預見的軍事優勢時纔可進行。
預防的原則:在進行軍事行動時必須持續關注平民、人口、平民和民用物品的安全。所謂的積極預防措施包括盡一切努力確保目標的確是軍事目標,一旦得知一箇目標並非軍事目標,便取消或暫停一項攻擊,並在進行有可能影響平民的攻擊前做出有效的警告。所謂的消極預防措施要求盡一切可行努力去保護控制範圍內的平民人口和民用物品不受到攻擊的影響。
以上原則共同運作,成爲限制苦難和毀滅的工具,可能使國際人道主義法律防止或至少減輕戰爭中最具破壞性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