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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並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該條例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21日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該條例的重點內容: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基本原則包括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確保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補償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價值的補償、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其他補助和獎勵。

房屋徵收的決定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國防、外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應對房屋進行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並將調查結果向被徵收人公布。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通過多數確定或隨機選定的方式進行。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主要框架和關鍵點。